中新網4月14日電 國臺辦發(fā)言人范麗青14日就“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表示,根據規(guī)定,雙方應在協議簽署后盡快交換經營主體名單。臺灣船主可通過兩岸指定的經營主體盡快展開招收大陸漁船船員工作。
國臺辦今日上午舉行例行發(fā)布會,有媒體提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已于3月21日生效,但是據報道顯示,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兩岸合法中介機構來簽約,以致大陸漁工無法赴臺。
對此,范麗青說,根據《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規(guī)定,雙方應在協議簽署后盡快交換經營主體名單。此前,大陸業(yè)務主管部門已于3月5日將大陸11家經營主體名單通告臺灣方面。臺方于3月23日至4月7日期間,陸續(xù)分4批將7家臺灣經營主體名單通告大陸有關方面。大陸業(yè)務主管部門已將臺灣方面的名單及聯系方式通知大陸經營公司,并上網公布。臺灣船主可通過兩岸指定的經營主體盡快展開招收大陸漁船船員工作。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