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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配音侵權案宣判 聲音也有人格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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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配音侵權案宣判 聲音也有人格屬性

2024年05月10日 16:19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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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短視頻中的配音里,我們能聽到一些耳熟能詳的聲音,不過內容確實AI生成,那么這些聲音的使用是否合法,又應該如何規范呢?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進行一審宣判。一位配音師意外發現,自己的聲音被AI化后,在一款APP上以他人名義對外出售。法官認定,作為配音師的原告,其聲音權益包含案涉AI聲音,被告方使用原告聲音、開發案涉AI文本轉語音產品未獲得合法授權,構成侵權,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萬元。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我們的網絡空間中出現了許多“聲音工作者”,以生產解說、配音等相關的數字產品為生,然而隨著技術發展,模仿人聲用AI生產內容逐漸普及,不僅一些具有辨識度的名人聲音被濫用,許多“聲音工作者”的聲紋信息也遭遇侵權風險。那么,法律條款中對于聲音是否有規定呢?

  筆者了解到,《民法典》首次制定的聲音的相關權利,在第1018條中規定,肖像是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同時,在《民法典》第1023條中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所以,聲音權即聲音的可辨識性,具有人格屬性,可以作為一項人格權益保護的條件。任何自然人的聲音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許可他人使用錄音制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聲音權包含人格屬性、可再現性、可識別性和可固定性。另外,特定人的聲音可以產生一定經濟價值的屬性,被侵犯不僅會造成人格損失,更可能造成經濟損失。

  隨著我們生活越來越深入地與網絡和人工智能連接,需要保護的不僅僅是基礎的個人信息,面部、聲音信息也可能脫離我們的主觀控制。筆者認為,這樣一個具有深遠意義的判決,將更好地規范網絡空間人格屬性素材的使用。相信以后,互聯網平臺和個人對于聲音的使用也會像圖片、肖像一樣,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每個聲音數據都可以被追溯,保障其所有者的權利不受損害。 評論員 劉瀏

  (揚子晚報)

【編輯: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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