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安檢卻上不了飛機 機票超售的損失誰來擔?
超售指的是航司為減少航班座位虛耗、優化運營效率而采取的一種市場化運營策略。盡管超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但在實際操作中,規則執行失衡、補償標準不合理、監管與規則體系不完善等,都是消費者面臨的普遍難題。那么,出于在運營效益和旅客權益之間尋求平衡,航空公司的“超售”行為是否有改進空間?消費者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
近日,乘客雯女士就自己遭遇東方航空MU5426航班超售拒載一事發布了多條短視頻。她介紹,2月24日,她原本要搭乘航班前往上海,雖然已經值機、過了安檢,但在登機口被攔,航空公司方面表示解決方案是改簽、升艙及一定的經濟補償。
可查公開報道顯示,事發當日,東航應旅客明確訴求啟動超標準賠付流程,考慮到旅客主張行程損失、掛號改期等費用,協商一致后于航班當天支付賠償款。同時,現場協調將乘客改簽至中午航班公務艙,并提供休息室服務。東航管理人員在事發時及后續多次向旅客致歉,并提出協助其在上海掛號就醫等后續支持,事后該乘客再次向東航方面提交和解條件,截至目前尚未達成一致。
就具體的處置過程及溝通進展,記者聯系當事人雯女士及東航方面,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此外,多位網友表示自己有過被航空公司“超售拒載”的類似經歷,黑貓投訴平臺上,也有不少消費者發起與航空公司超售相關的投訴。
簡單來說,一趟航班的成本基本是固定的,如果飛機座位空著就會造成浪費,為最大化確保每個座位都能產生收入,航空公司就會在預測部分旅客可能會退票、誤機或改簽的基礎上,出售略多于航班實際座位數量的機票。但對乘客來說,當所有購票旅客都登機了,一些人就可能因為座位滿員而被拒載。乘客白小凡在接受中國之聲記者采訪時說,一星期前,他購買了上午9點多從上海虹橋機場飛昆明的機票,到柜臺后發現無法值機。
吳先生不久前也有過類似經歷,他和家人從廣州回上海,預訂了東航商務艙機票,到柜臺后工作人員要求降艙。吳先生說,盡管在自己的堅持下乘坐了商務艙,但相應的貴賓權益未能使用,航空公司補償了400元代金券。
記者梳理發現,超售規則執行失衡、補償標準不合理、監管與規則體系不完善等是乘客反映突出的問題。根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承運人超售客票的,應最大程度避免旅客因超售被拒絕登機,同時應在運輸總條件中明確超售處置相關規定。
民航專家 林智杰:如何確定拒載哪一位旅客,必須要有規范的流程。首先就是要公開征集自愿者,航空公司提一個賠償的標準,比如四百元、一千元、兩千元,看看有沒有旅客愿意主動放棄行程。如果征集不到足夠的自愿者,正常來講是有一些特殊旅客優先保障的順序,比如執行國家公務者優先,比如孕婦、無陪兒童、殘疾人等優先。最后,對于實際被拒載的旅客,也要有合理的賠償、補償的方案,真正減少旅客的損失,保障旅客的體驗,這一點特別重要。
此外,規定還明確,未經征集自愿者程序,不得使用優先登機規則確定被拒絕登機的旅客。多位專家認為,不少因超售引發的糾紛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法律上雖然沒有禁止這種超售的行為,但是客觀上來講,這是將航司的經營風險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一些案例往往在缺乏充分告知,或者說公平協商的情況下,消費者只能被動承受自己的行程受影響的后果,對消費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
林智杰認為,從行業來看,需要航空公司積極主動尋求改變,通過“前移環節、升級工具”等方式解決矛盾。
從長遠看,維護民航旅客權益,要從完善法規、引入市場化保障機制、大幅提高賠償標準等多方面入手。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 朱巍:未來修訂《航空法》或者是修訂《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開始的時候要告訴每一個購票人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是不是可以通過一定方式——比如說買個保險等。另外,航空公司自己考慮成本的原因,合同沒有履行,違約責任當然是航空公司承擔,這是不能按照最低標準來計算的,既然是商業活動,那你一定按照商業的行為來考慮,一定要提高補償。
社會新聞精選:
- 2026年03月19日 14:06:31
- 2026年03月19日 12:50:12
- 2026年03月19日 11:18:55
- 2026年03月19日 11:11:20
- 2026年03月19日 10:25:35
- 2026年03月18日 19:28:02
- 2026年03月18日 17:42:19
- 2026年03月18日 15:26:45
- 2026年03月18日 11:48:25
- 2026年03月18日 11:25:00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9201號